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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标准解读

37 0 2022-11-28 08:59 发布者: admin 技术标准司

    2021年8月19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两项行业标准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 ...

    2021年8月19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两项行业标准经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领域发布的首批行业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市、县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完备的标准是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的前提和保障。把标准贯彻到登记业务和信息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使全国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系统实现“书同文、车同轨”,才能将四级系统连起来,数据汇集起来,形成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成全国四级联网的信息平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分散登记制度运行下产生的数据依然有效,这部分数据需要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面对几十年在不同部门、各级分散登记沉淀下来的标准不一的海量历史登记资料,需要在技术流程、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形成具有普适性的技术指导文件,确保尽快完成数据清理整合,并形成符合统一标准的成果数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编成原理和登记事项记载方式,创建了不动产单元-权利-权利人-登记业务“四位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模型,全面定义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实体,建立起统一的编码体系和空间分层,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逻辑,实现不动产单元与其上设定的权利人、权利的紧密关联,以及与登记业务逻辑的全面融合,避免权利交叉重叠;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的能级数据标准,既保证了核心数据的统一性,又具有包容性和扩展性,有力支撑了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建设以及数据整合、共享、分析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针对分散登记制度下沉淀的各类土地、房屋、草原、森林、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标准不一、格式不同、存在同质异名和异质同名等造成的数据整合难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明确了数据准备、规范化整理、联合关联、数据入库等整合工作步骤以及成果检查方法和要求,用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2015年,《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两项标准试行稿随《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在全国范围印发,指导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遵循标准规范,加快本地信息平台建设。标准成果在全国四级广泛应用,对信息平台建设起到了关键性的技术保障作用,实现了信息平台的上线试运行。2016年,在标准成果的支撑下,全国所有县区不动产登记系统和数据库上线运行,有力支撑了不动产登记“停旧发新”工作。2017年,全国2853个县区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联网运行。2018年,在标准成果的指导下,全国城镇地区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完成整合汇交,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成。2021年,两项标准作为行业标准正式印发,在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与相关部门共享协同方面发挥了技术支撑作用。来源: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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