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JT/T 216—2020),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交通行业标准JT/T 216—2006《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起草于2004年,2006年2月20日由交通部发布,2006年5月1日实施。作为对客车乘坐舒适性影响较大的空调系统,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整车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标准发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我国国民生活水平、客车技术与客车市场和车用空调设备的技术水平等的巨大变化,使得原标准所规定的部分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标准的修订已成必然趋势。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修订工作,目的在于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客车设计与制造水平的提高和技术进步,以及车型的增加和国民对出行的车辆舒适性、安全性等要求的提高,以满足中国客车技术和客车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本标准围绕客车空调系统,从术语定义、技术要求、性能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等维度,对客车空调系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适用于车长8米以上的M2、M3类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空调系统的选型、安装、试验、检测和使用,其它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的实施,为客车制造企业开发新产品时提供空调系统的技术性能和技术要求,防止因空调系统设计、选型和安装不合理而使新开发的客车达不到使用要求;同时,对于提高我国客车的整体设计、制造水平,推进空调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的开发,助力中国由客车生产大国到客车技术强国的转化,满足国民日益增高的乘坐舒适性要求,以及对客车产品的舒适性评价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主要包含术语定义、技术要求(包含一般要求、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除霜系统、电路和电器设备等方面)、性能试验(包含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装置、除霜系统)、检验规则和标志等内容。 1、术语和定义 术语上,参照引用了GB/T 3730.1、GB 13094、GB/T 15089、GB/T 21361、GB/T 37123、JB/T 8127、JT/T 325、JT/T 888、QC/T634、QC/T 720标准中的相关术语,并对上述标准中没有的术语给出了明确定义。其中,增加“空调系统”术语,以便对标准名称进行解释,同时也明确了本标准的对象。对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除霜系统、通风换气装置的定义主要从功能实现的角度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组成或结构。在“非独立式制冷装置”术语的定义上,考虑到纯电动客车已是公共汽车的重要类型,这种客车存在由主电动机驱动压缩机的可能,因此2006版只考虑发动机驱动压缩机的情况已经不全面,改为汽车主动力源则既能包含由主发动机驱动又能包含由主电动机驱动等情况。同样基于电动客车的考虑,由于电动客车的电池热管理系统可与空调采暖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对“综合式暖风装置”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该装置也可以具备为电池加热功能,使得术语更加准确。由于本标准中需要对以液体为介质的燃气加热器提出专门规定,而QC/T 769只给出了“汽车燃气加热器”术语,这包含了以空气和液体为传热介质两种情况,不适合本标准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对液体燃气加热器给出定义。 2、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包含了一般要求、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除霜系统、电路和电器设备等方面。 一般要求对空调客车空调配备、空调系统部件安装、操纵机构和温控装置等提出要求,增加了对高一级及以上空调客车配置车载空调故障诊断系统的要求。随着车辆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车载故障诊断系统因其能协助迅速诊断故障部位而成为车辆的必备配置。 制冷系统中,对制冷系统的工作性能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公共汽车的性能要求,将各项目的性能要求由原来的A、B、C、D四级划分合并为三级,以便与标准JT/T 325的高二级(含)以上、高一级和中级,以及JT/T 888中的高二级、高一级和普通级相对应,考虑到客车技术进步等因素,对部分性能参数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车内外温差性能要求,放宽了车厢内温度分布有关要求,对噪声测点和具体限值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冷系统中增加了对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的要求。随着新能源客车的普及,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使用日益增加,国家标准GB/T 37123《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专门对其提出了要求。由于独立式制冷装置在客车上已很少使用,因此删除了对这种制冷装置的要求。增加了铰接客车管道设计的一般要求。 采暖系统中,与制冷系统类似,增加公共汽车的性能要求,将各项目的性能要求分为三级,对部分性能参数进行了调整,放宽了车厢内温度分布有关要求,对车内温度测试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正,以便与GB/T 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一致。独立燃油空气式暖风装置由于采暖性能差,已不能满足客车技术发展的要求,因此删除了对采用独立燃油空气式暖风装置的采暖系统的要求。增加对车内散热装置和除霜装置的要求,并对车内散热装置在车内的安装要求予以明确规定,以满足标准GB 13094—2017的要求。 通风换气和空气净化方面,对通风换气量按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提出不同要求,删除原标准中对CO、CO2和粉尘的要求,这些要求已有专门的标准GB/T 17729予以规定,本标准引用了上述标准。 除霜系统方面,删除了对除霜喷口气流速度的要求,该要求没有必要规定,特别是速度下限,只要能够满足除霜面积的要求即可。对除霜面积进行了重新定义,参考GB 11555—2009《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欧洲共同体78/317/EEC(1977年12月21日)0J NO.L81(1978年3月28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汽车玻璃表面除霜除雾系统法规的理事会指令》(英文版),将客车除霜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并在附录中给出了具体划分方法。 3、性能试验 性能试验方面分对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装置和除霜系统的试验。 制冷性能的试验包含基本性能(出风口温度和风速风量、泄露、怠速停车噪声)、降温能力、车内相对湿度、车内风速、车内行驶噪声、车内空气洁净度的试验六方面。试验准备阶段,对试验车辆所应满足条件进行完善,增加电动客车试验前动力电池和辅助电池都应处于完全充满电的状态要求,以适应客车技术的发展现状。对装载条件进行调整,把制冷系统试验时要求的乘坐人员数由额定乘员数的2/3调整为1/2,以方便试验。而对双层客车和铰接客车,增加双层客车的上下层和铰接客车的前后节车厢乘员同样不得少于额定乘员数的1/2要求,以便尽可能与实际使用相符。重新定义了系统噪声测点位置,不再测通风换气装置噪声、压缩机噪声和回风口噪声,调整为驾驶员区和乘客区噪声,规定了噪声测量点传声器的具体布置位置,并以乘客区各点两次试验测量值进行平均计算后的最大值作为乘客区噪声测量的最终结果。考虑了双层客车和铰接客车的要求,完善了制冷系统试验中测温点的概念。 采暖系统试验,同样包含基本性能(供乘员使用的出风口温度和风速风量、工作噪声)、采暖能力(分道路试验和低温实验室试验两种)、车内相对湿度、车内风速、车内空气洁净度的试验六方面。为方便试验,将装载条件由不少于额定乘员的2/3改为车内驾驶员和测试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多于3人,对采暖试验结果影响不大。增加采暖能力试验的低温实验室试验检测选项。目前,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具备低温实验室条件。在低温实验室试验,能够有效避免发生因外界环境达不到要求而不能试验或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提高试验准确性和再现性,并降低试验成本。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采暖、保温能力试验可分别使用低温试验室和室外道路试验两种方案进行试验。 通风换气装置方面,调整了通风换气装置通风换气量的检测,增加对通风换气装置工作时车内噪声的测量。 附录B测点编号及布置内容是新增加的内容,给出了测点编号规则及测点布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客车分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撰郭金刚) 来源: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