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范》(GB/T 39597—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作为服务保障类的配套基础设施,可以有效地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的“停车难、如厕难、休息难”等实际问题,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环境,有利于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运营效率。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范作为加快出租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条件,明确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规划建设和功能设置要求,规范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解决出租车服务区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为各地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服务提供参考依据,提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水平。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从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运营的实际需求出发,围绕建设总体要求、服务功能、级别划分、设施设备配置、服务内容与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使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建设及运营管理有标准可依,能够为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者、运营者、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实施能够切实指导各地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划建设以及运营服务,有利于解决出租车服务区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服务。 三、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总体要求、服务功能、级别划分、设施设置配置、服务内容与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等。 1.范围 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规划、建设与运营”,同时提出出租汽车停靠点规划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总体要求 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应满足系统性、层次性、衔接性、协调性等原则性要求。 3.服务功能 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服务功能划分为基本服务和拓展服务两大类。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具备停车、休息、如厕等基本服务功能,以满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休息难、如厕难”等实际运营需求。具备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其规模、条件和运行情况等提升服务的人性化、多样化,为驾驶员提供餐饮、相关政务服务、卫生保健、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清洁、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备维修、能源补给等拓展服务。 4.级别划分 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划分为一级服务区、二级服务区和三级服务区,并细化规定了不同等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功能和能力要求。其中,一级服务区应提供不少于80个停车泊位,保障有充足的服务规模和能力满足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的服务需求;二级服务区的服务规模应不少于40个停车泊位,满足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基本服务需求和部分拓展服务需求;三级服务区适用于设置在城市中心城区等一些用地紧张的地段,服务规模应不少于10个停车泊位,仅提供停车、如厕、休息等基本服务,满足出租汽车驾驶员短暂休息的服务需求。 5.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明确了不同等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提供停车、休息、如厕等基本服务所需要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及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提供拓展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6.服务内容及要求 从停车、如厕、休息以及餐饮、相关政务服务、信息服务、卫生保健、车辆维护保养、车辆清洁、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备维修、能源补给等方面,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区内提供的各项基本服务和拓展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7.运营管理要求 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应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等。同时规定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的服务监督管理要求,并针对服务监督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撰殷焕焕)来源: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