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汇 首页 标准解读 查看内容

《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修订解读

7 0 2021-7-23 08:59 发布者: admin 技术标准司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2020),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背景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 ...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2020),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自2009年颁布实施至今,对规范我国海区桥梁助航标志的设计,保障船舶安全与桥梁自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标准实施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桥梁助航标志在应用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单向通航桥孔标志与双向通航桥孔标志辨识度较差、容易与右侧标混淆,禁航标容易与左侧标混淆、非通航禁航标设置的要求不明确等。同时,国际航标协会(IALA)于2011年也发布了涉及桥梁助航标志的新建议案,作为IALA的会员国,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对《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进行修订,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满足海内外航海用户需求。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1. 适应宏观环境的变化,体现国家、行业有关经济与技术新政策,贯彻新的设计理念。本标准是海区桥梁助航标志设置的基本规范,集中体现了国家、行业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对我国水运安全支持保障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标准修订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2. 加强与国际标准接轨。为便于本标准的国际化接轨和履约,修订过程尽可能与现行IALA建议相关条款相一致。如采纳了IALA建议中桥墩警示标志在有泛光灯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的要求,不仅可更好保护桥墩,还可以节约建设投资。

3. 提升标准适用性。一方面对原标准不明确之处予以明确,如非通航桥孔禁航标志的设置要求,目前我国建设的跨海大桥的非通航孔较多,因在原标准中未有提及,造成或者全部安装或者不安装,也有的仅在通航孔一侧的非通航孔安装,造成争执和难以统一的局面,给大桥建设方、设计及用户带来了困惑,在标准修订时对此予以完善;另一方面对原标准不适应条款进行修订,如原标准中要求单向通航桥孔、双向通航桥孔均采用绿色箭头,受限于底板尺度箭头不易识别,以及绿色灯光与右侧标志相同,使标志识别更加困难,修订时对这些适用性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解决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标准是在《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2009)的基础上修订与完善的,对原标准主要进行了18个方面的修订:术语和定义、视觉航标、无线电航标、音响航标、设置规则,命名规则及附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增加了“通航桥孔最佳通过点”术语和定义。

2.修改了“标志分类”相关内容。本标准列出的5种视觉航标为:最佳通过点标志、通航桥孔左侧标志、通航桥孔右侧标志、桥墩警示标志、桥孔禁航标志。按照IALA最新建议,用通航桥孔最佳通过点标志替换现行《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中的双向通航桥孔标志、单向通航桥孔标志。即由原有的6种改为现有的5种。

3.删除了“双向通航桥孔标志”、“单向通航桥孔标志”,增加了“通航桥孔最佳通过点标志”。

4.修改了“桥孔禁航标志”设置位置及特征。桥孔禁航标志的设置:IALA建议“应考虑在桥梁的适当位置布设禁航标志”,但国外尚未发现有布设的桥梁。海区桥梁一般有通航桥孔和非通航桥孔,我国原标准要求设置桥孔禁航标志,但对非通航桥孔如何设置禁航标志没有具体的条文要求,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各桥梁设置不一致,容易误导航海人员。也有部分桥梁因特殊通航环境需要,应业主或海事管理部门要求增加桥孔禁航标志。考虑到大部分海区桥梁非通航桥孔较多,且桥梁上、下游水域按《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设置了禁航专用标志,船舶通过桥梁时,只需按照桥区设置的浮动引导标志及通航桥孔固定助航标志航行即可。因此,按照“简单、明了”的原则,本标准仅对通航桥孔的禁止驶入侧提出设置要求,非通航孔可不设,只有在通航安全评估认为确实需要时,才设置桥梁禁航标志。

桥孔禁航标志的形状与夜间标识:原标准日间为黄色底、红色“X”形,夜间为红色“X”形。调研和实测结果表明:桥孔禁航标志与左侧标在远距离时都是红色点光源,容易混淆,同时显形的标志存在功耗大,没有生产标准和测试、检验手段等局限,导致其可靠性与可用性低于通用的航标灯,因而取消禁航标志的夜间显形要求。桥孔禁航标志选用《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中禁航专用标志的灯质,日间显形也与《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中禁航专用标志的一致,为黑色“X”形。

5.删除了视觉航标标志日标尺寸的原条款(见2009年版的4.7)。

6.修改了“无线电航标”要求。关于无线电航标的技术局限,原标准指出了雷达的回波信号,但现有桥梁助航标志上所设的无线电航标包括了雷达反射器、雷达信标、AIS航标等,因而本次修订参照《IALA建议》,对在通航桥孔上无线电航标的设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雷达应答器设置的具体要求及AIS设置要求。

7.修改了“音响航标”要求,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应注意音响航标的声音不得影响桥面行车”的要求,系考虑到音响航标的音响信号可能对桥面上行车的影响,因此需要遮蔽。

8.鉴于通航安全评估为管理性要求,删除了“7设置规则”中的“安全评估”要求;

9.增加了最佳通过点的确定方法。

10.增加了有泛光照明等条件下,可不设桥墩警示标志的要求。国内东海大桥设有泛光照明,夜间准时开启,可以显示桥墩或桥墩的防撞设施,效果显著。《IALA建议》中没有桥墩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考虑到我国桥梁较多,特别是多孔桥梁,防撞直接关系到航行船舶安全和大桥自身安全,因此本次修编仍然保留了桥墩警示标志,但增加了可不设桥墩警示标志的条件,以减少桥梁上设备功能的重复和建设维护成本;

11.修改了可不设“通航桥孔左侧、右侧标志”的条件。

12.删除了对桥梁建筑物颜色的要求。

13.修改了有关日标显形距离和航标灯射程的要求。

14.增加了有多个通航桥孔桥梁的灯质要求,按照IALA建议,新增“对于有多个通航桥孔的桥梁,各通航桥孔的灯质应有所区别,同一通航桥孔的左右侧面标志应采用相同灯质,宜同步闪光”。

15.增加了夜间发光标识对桥面应采取遮蔽的要求。

16.修改了桥梁助航标志的命名规则。对多航道桥的桥梁助航标志,可以在桥梁名称后面直接加入航道桥名称,整体作为桥梁名称对桥梁助航标志命名,如:港珠澳大桥九州航道桥+阿拉伯数字。

桥梁上游侧为双数,桥梁下游侧为单数,系有利于编号的统一、有序和明晰。

17.修改了附录“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设置”(见附录A,2009年版的附录B);

18.修改了附录“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日标尺寸”(见附录B,2009年版的附录A)。

四、实施注意事项

本标准规定的桥梁助航标志属于桥梁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海事部门负责专用航标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航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违反本标准行为,海事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交通运输部令《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和《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的具体要求,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桥梁设置方案不予行政许可,以及对已设置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做出相应行政处罚,说明隐患问题、法律依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交通运输航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撰阳建云)来源:交通运输部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 手机访问
    微信扫一扫
  • 联系QQ客服
    QQ扫一扫
2022-2025 新资汇 - 参考资料免费下载网站 最近更新浙ICP备2024084428号
关灯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