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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修订解读

8 0 2021-7-23 08:59 发布者: admin 技术标准司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GB 17577—2020,下称《标准格式》),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世 ...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GB 17577—2020,下称《标准格式》),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世界航运经济的不断发展,海上安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也日益更新。2014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在其第94次会议期间批准了由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修订的《IMO/IHO/WMO海上安全信息联合手册》(以下简称《联合手册》),对航行警告的电文格式、内容及发布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补充。为切实履行我国国际义务,彰显负责任大国国际形象,适应直属海事机构管理关系调整和航行警告发布、播发工作的实际需求,保持国家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需要对我国航行警告业务技术现状和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对原《标准格式》(GB 17577—2009)进行修订,以满足船舶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等对海上安全信息的需求。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海事机构需对外发布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本标准规定了航行警告文件的构成及样式、电文结构、电文用语和句型等内容,适用于我国沿海中英文航行警告电文的起草、发布、播发和应用。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以原《标准格式》(GB 17577—2009)为基础,主要依据《联合手册》关于航行警告的相关指导性条款和工作中对航行警告标准格式的实际需求开展修订工作,同时充分考虑了国际航海通常做法,并根据《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2016)等国家规范对标准附录中的部分常用词汇和对照英文进行了规范。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航行警告文件构成及样式部分。根据工作实际对原《标准格式》(GB17577—2009)进行了梳理,删除了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增加了拟稿人的联系方式,确保标准更具操作性。

    (二)简称和识别码部分。根据航行警告发布工作实际在“简称和识别码”表1中增加了“连云港海事局”。

    (三)顺序号的编排格式部分。按照《联合手册》第6部分中“每一个警告信息应以顺序号(N/YY)开始,顺序号每年从1/YY开始,不强制前置数字0”的要求,对航行警告内容格式进行修订,按照标准编制要求增加了图示,使顺序号的编排规则更加直观。将顺序号的编排格式修订为“顺序号由发布台自年初至年末发布航行警告的先后顺序编号与两位年份数字组成”,同时增加了顺序号格式的图示。对示例中的航行警告编号进行了相应修订。

    (四)地点的表述方法。按照《联合手册》第6部分中关于地理坐标“经度以3位数表示,前置0不可省略;当标注一个多边区域界限时,地理坐标应从西北角开始,按照顺时针方向顺序引用”的相关要求,并参考航海通常做法,增加了“地理坐标以纬度在前,经度在后的顺序表示”“纬度和经度的前置数字0不可省略”“当表示多边区域时,地理坐标应从西北角开始,按照顺时针方向排序”的要求,并在示例中增加了海南省三沙市蓬勃堡暗礁的地理坐标。

    (五)按照实际航行警告电文格式进一步明确发布单位的表述方式。将原表述“中文航行警告‘发布单位’省略。英文航行警告‘发布单位’为:发布台所在区域地名的拼音+海事局的英文缩写+CHINA”修订为“中文航行警告‘发布单位’在编号中体现,电文结尾处不再做标注。英文航行警告‘发布单位’应在电文结尾处做标注”。

    (六)对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格式》(GB17577-2009)5.1节“航行警告有效期可以在补充栏中叙述”修订为“航行警告有效期可以在电文‘补充’中叙述”。

    (七)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范畴的条款进行了删减。删除原《标准格式》(GB17577-2009)5.4节和5.5节部分内容。

    (八)航行警告电文的用语、句型和示例部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对水上水下活动和拖带活动的定义和表述,对本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2.《联合手册》4.2.3中第18条提到,发生安保事件需发布航行警告时,应予以发布相关信息;同时,根据我国航行警告发布实际增加了“海上安保类”“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航行警告的相关内容。

    3.删除了原《标准格式》(GB 17577-2009)中前后文重复的内容。

    4.根据《航标术语》(GB/T 17765-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2016)和《中国海图图式》(GB 12319—1998),结合工作实际和航海习惯用语,对专业词汇部分进行了修订,对相关示例中英文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将附录中注释涉及的要求调整至正文。

    5.对现行国家标准中的编辑性错误进行了修正。

    6.根据《联合手册》第6部分中“有关危险沉船或者新发现的礁石、浅滩或者暗礁的警告(参考4.2.3.2和4.2.3.7),‘位于’一词仅在危险位置由水文扫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其他情况下,应使用‘报告’来表述”的相关要求,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应内容。

    7.按照标准编制的相关要求,将不符合标准编制要求的注释调整至正文。

    (九)无警告信息。根据《联合手册》5.3节“当没有航行警报在预定时间广播时,应当播发一条简要信息,说明当前没有相关航行警告”的要求,增加了“无警告信息”相关内容(见第7章)。

    四、实施注意事项

    航行警告是船舶获取海上安全信息的有效途径,对海上人命安全、船舶航行安全及海洋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航行警告的播发及接收均有规范性要求。同时航行警告的发布与播发工作也体现出一个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形象和能力,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国际影响力。航行警告电文的编辑应严格按照《标准格式》的要求编写。(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辑赵增辉)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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