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JT/T 1346—2020),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石油化工类液体散货在运输、装卸、贮存作业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于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产生的VOCs,主要成分为原油、成品油(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的挥发气体,以及与空气和惰性气体的混合物,因此统称为“油气”。在原油和成品油装船过程中,油气挥发不仅造成能源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Ⅵ提出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要求,随后发布MSC/Circ.585通函《船舶蒸汽排放控制系统标准》。美国从1998年开始要求进入其港口装货的油船使用油气回收系统,欧盟部分港口也出台了相关规定。自2011年以来,《“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文件均要求在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积极推进油气回收治理,并陆续开展了油气回收试点。2017年,《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JTS 196-12-2017)发布实施。目前,我国尚无适用于船舶油气回收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标准。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本标准的编制遵从“对接国际、技术可行;船岸衔接、适应现状;安全第一、防污减排”的原则。标准的关键技术要求与国际公约、IMO等技术要求对接,选择采用可行的技术,并与国内法规、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规范相衔接。标准从作业安全和作业可行性角度,提出基本的设备设施要求、安全和防污染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参与油气回收作业的船方和岸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载运原油和成品油的船舶在装载货油过程中产生油气的回收作业,对从事载运原油和成品油的船舶从事油气回收提供安全技术指导,为管理部门开展安全与防污染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标准》可规范船舶油气回收作业安全,并有效防止油气挥发污染。 三、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设备设施基本要求、操作要求、人员培训要求等内容。 1.一般要求 规定了从事油气回收作业的船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船舶应具备与JTS196-12配套的油气回收作业条件,并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相关要求。另外规定了作业人员、制度和应急措施、油气回收作业相关文件制定等其他一般要求。 2.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管路方面,规定了船舶管路的总体要求以及阀门、管道标识、法兰和软管的要求;测量方面,规定了液位测量系统、固定式氧含量测量装置、移动式气体探测设备、测量仪器备件及校准等要求;溢出报警方面,规定了溢出报警系统的设置和功能要求;超压和真空保护方面,规定了货油舱透气系统的压力释放能力、压力/真空释放阀、2个及以上货油舱共用1套船上油气收集系统时的附加措施等要求。 3.操作要求 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三个阶段提出船舶油气回收操作安全技术要求。作业前,规定了船岸安全检查表、装船和压载作业准备、各系统及安全装置的定期试验和作业前检查等要求。作业中,规定了货油装船速率、货油舱油气压力、作业中禁止开舱测量与隔离、船岸通讯等要求。作业后,规定了惰气扫线及盲断、拆管顺序等要求。 4.人员培训要求 规定船舶油气回收作业相关的装船作业负责人、船员、中控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应接受油气回收设施的操作和安全培训。培训应涵盖已安装在受训人员所在的作业船舶或码头上的特定油气回收设施,并进行实操训练或示范。 四、实施注意事项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应与相关标准规范指南,如《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油船和化学品船管汇及相关设备建议》、《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等配套使用。来源: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