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JT/T321—2020),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JT/T 321—1997)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行业标准,于1997年正式发布,对国内沿海灯塔的等级划分和日常管理提供了充分、科学的依据,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全国沿海灯塔的管理。但考虑到该标准于20年前发布实施,当时的社会经济、技术水平与现今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部分指标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现状和管理要求,因此,需要对该标准进行研究修订。 通过对《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标准的修订,使得新修订的标准在满足现阶段管理需求、提升全国沿海灯塔建设、管理、维护水平的同时,对今后沿海灯塔的建设和管理起到引领作用。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1.科学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需求 导助航设施是水运工程中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为水上交通安全设计建设提供支持保障,灯塔作为导助航重要设施之一,其设置必须反映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的需求。 近年来,水上交通运输发展迅猛,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651个,其中3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200多个。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长江口深水航道水深达到12.5米。全国沿海已形成了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体为主的总体格局。另外,水路货物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式的比重增加到50%以上,这种趋势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密切相关的。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和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水上运输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呈现上升趋势。 导助航设施的建设是水运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安全保障,作为内容之一的灯塔,设置的标准化关系到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建设效率。 2.规范我国灯塔建设 近年来,水运工程的多元化投资建设增加,为水运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契机。但是,作为基础设施的灯塔设置要求规范使用至今已有20年。20年来我国航标技术发展较快,灯塔的功能、使用与管理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规范已有较多的不适应,如灯塔塔身材料、生活用房等无法满足使用需求,一个具有指导和实践意义的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是确保灯塔设置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性,保障灯塔科学、正常提供导助航服务的关键。 3.与国际接轨和履约 近年来,国际航标协会(IALA)根据航海技术发展及航标管理、灯塔服务需要修编了相关建议案,作为当今世界的航运大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与IALA的A类理事国,规范修编可与国际接轨和履约,满足航运用户在不同水域航行时的一致性,保障水运安全的迫切需要。 4.探索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推动着航标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沿海与沿江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水道战略的实施,各用户单位在不同区域对灯塔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在新的科学技术辅助下,如何有效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改进灯塔服务质量,降低灯塔维护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维护效率,提升导助航服务品牌,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本规范的修订将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来完善和提高现有规范标准的水平,真正服务于水运发展需要,使水上运输与国际接轨。 三、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本标准是在1997版基础上的修订与完善,对原标准主要进行了10个方面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1.将《航标术语》中已有定义的“灯塔”、“灯笼”以及本标准未用到的“灯塔场地”予以删除,修改了“塔身高度”、“灯塔附属设施”的定义。 2.灯塔分类与分级。将原标准中的术语定义作为单独章节,并以表格形式呈现,分级与分类维持原标准,删除了分级中灯光射程对应的有效光强值,应用时以达到实测的灯光射程为标准,也可根据有效光强值按相关标准计算对应的灯光射程。 3.灯塔主体。灯光射程是灯塔提供导助航服务的主要参数,由于建造点的高程不同,相同灯光射程所需地理视距的塔身高度高度也不同。因此,将不同级别的灯塔高度要求统一修改为“一般宜大于或等于8 m”。 增加了垂直爬梯设置时的要求,系考虑实际使用中,为节省空间等需要,有设置直爬梯的情况,但直爬梯过高将造成灯塔维护不便,因此最大不宜超过3m(一层楼面高度)。原标准塔身高度大于30m的有人值守灯塔可增设小型载人电梯,本次修订考虑到灯塔有人值守时的人性化管理需要,参照民用建筑的电梯设置要求,将30m修改为16m。 关于灯笼直径,原标准为避免灯塔灯笼建造过大,同时为了减少过多的灯笼规格,因此规定了各级灯塔的直径。但灯笼主要直接与塔身匹配,由于多功能综合性灯塔的建造,实际很多灯塔灯笼直径与本标准不符(难以做到)。为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本标准予以修订:1)增加了“其直径应与塔身相匹配”的要求;2)将对灯笼直径要求的规格由“应”改为“可”,并将原来规定的具体尺寸改为范围,扩大用户的可选择性,一级灯塔灯笼直径由原“3.0m或3.5m”改为“大于或等于3.0m”;二级灯塔灯笼直径由原“2.5m或3.0m”改为“大于或等于2.5m且小于3.0 m”; 三级灯塔灯笼直径由原“2.2m或2.5m”改为“大于或等于2.2 m且小于2.5 m”。 灯塔塔身和灯笼的颜色是视觉航标昼间标志,因此增加“6.9灯塔塔身和灯笼的颜色应考虑周围环境因素,确保灯塔在昼间醒目”。 根据灯塔的管理与用户使用需求,增加了“6.10灯塔应设置主灯和备用灯、主灯与备用灯之间宜具有自动切换功能,灯质宜一致”,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需要。采用“宜”主要考虑到有的灯塔还没有做到灯器自动切换的现状。 4.辅助用房。系原标准“5房屋建筑设施”,根据实际内容对章节名称修改。考虑到目前的灯塔用房已没有生产功能,同时将灯塔附属设施的“生产业务用房”改成“业务用房”。 为满足灯塔值守人员日益增长的精神生活需要,将文化、健身用房新增到灯塔生活用房范畴中,这类灯塔以导助航综合信息平台为主,在12.6中提出了可以增加规模的考虑,因此总的生活用房面积要求维持原标准不变,具体可根据12.6条确定需要的建设规模。 5.供电设施。取消了对灯塔按级别的供电规定,提出了市电的功率“应根据供电部门的规范与要求,设置相应的变、配电设备及电源线路”的原则性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6.1.2有人值守灯塔可配备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的具体配置要求可按照灯塔实际使用需求设计确定。 删除“采用蓄电池浮充供电”,目前的蓄电池种类增多,不是所有种类蓄电池都是用浮充电方式。 删除了“无人值守灯塔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的要求,已有交流供电的无人值守灯塔如若选用太阳能,反倒增加投资和维护运行成本,只有在需要另外配置电源时,绿色环保的太阳能、风能才作为首选。 6.交通设施。原标准“7.2.3码头前沿长度不大于12m;凸形登陆码头,宽为补给船型宽的1.2倍”。考虑到实际操作难度大,因此修订为“9.2.3码头设计应满足属地常用航标补给船型靠泊要求”,保障有补给船舶可以到达。 参考《港口总体设计规范》,修改了灯塔道路的标准。 随着灯塔综合导助航平台维护管理及应急反应的需要,在交通不发达或路途远的地区也有建直升飞机平台的需要,因此本标准对设置直升飞机平台要求进行了修改。 7. 供水、供油设施。根据使用需求增加了储油罐建在室内的要求,删除了原标准8.1.2对机械送水设施的配置要求,以及8.1.6对无人值守灯塔蓄(储)水池的要求。 8. 场地、围墙。取消面层厚度的要求,由相关标准设计确定。 考虑到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灯塔管理需要,围墙不应分灯塔类别圈筑,均应按照实际需要,因而删除A类灯塔文字。围墙结构设计不仅要求防风、防浪,还有很多要求,单这两项要求不全面,因此删除。 9.其它设施。为满足灯塔值守人员的文化生活需要, 增加对文化设施的要求。 考虑到了技术发展现状和管理需求,增加条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灯塔应有遥测功能并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10.删除原标准附录A“灯塔主体及主要附属设施设置要求汇总表”,灯塔主体及主要附属设施设置要求在各章节中已体现。来源: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