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JT/T1361—2020),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积极治理船舶污染。《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规均要求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要求2020年底前,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2018年,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规定了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并提出了开展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监测的原则性要求。目前,现行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相关标准适用于固定源的采样监测,不能完全满足船舶移动源水污染物取样、运输和分析要求。 因此,为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要求、配合GB 3552有效实施、规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及保障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船舶污染管控的标准化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本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的编制遵从“规范实用、与国标配套、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标准在《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规定的监测原则要求下,提出适用于船舶移动源的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采样和水样运输、在线监测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要求及附件,具体要求与国家和行业监测技术标准相衔接,并与国际公约、IMO等技术要求接轨。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经舱底水分离器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机器处所油污水、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监测,以及舱底水分离器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检验。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船舶水污染物监测项目和测定方法、采样和水样运输以及在线监测等内容要求。 1.监测项目和测定方法 按照GB 3552—2018提出了经船载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为石油类,经船载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耐热大肠菌群数、pH值、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根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安装时间,分为2012年1月1日以前、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和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内河客运船舶)三大类船舶规定了具体的监测项目。按照GB 3552—2018、《关于调整<船舶水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中石油类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监测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要求,提出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测定方法。为满足在污水船载处理装置型式检验过程中的国际接轨问题,按IMO MEPC.227(64)决议要求可采用等效方法进行型式检验。 2.采样和水样运输 规定了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采样要求、到达实验室的包装、运输条件和人员要求。污水采样按《船舶机舱舱底水、生活污水采样方法》(JT/T 409)规定执行。为保证测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综合GB 11901、GB 6920、GB/T 5750.12、HJ 828、HJ 505等现行的各类污染物的标准测定方法,提出了污水采样容器、体积和保存方式,提出了水样的样品包装要求、装箱要求、温度要求和实验室交接要求等运输条件,并要求采样和分析人员应经过培训。 3.在线监测 对于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船舶,提出了此类设备的基本功能要求,包括监测设备应与船载污水处置装置同步运行,并且当监测值超过GB 3552—2018标准限值时应具备报警并防止外排功能。 为便于采样监测工作,本标准提供了采样及保存方式表、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采样记录表共3个附录。 四、实施注意事项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应与相关标准,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机舱舱底水、生活污水采样方法》及相关的水质分析方法标准等配套使用。 (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稿,文稿编撰王志霞) 来源:交通运输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