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红、蔡庆 摘要:近几年,随着国家大力推行,持续鼓励,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以自身的可有效控制投资、缩短工期、节约时间、降低风险的特点及优势受到了建设单位的青睐,成为了工程界经久不衰的热点,并促进建筑业改革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但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尚未完善的情况下,EPC项目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及争议。 关键词:EPC 工程总承包 投资控制 一、EPC模式的概念: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EPC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又称“交钥匙总承包”,作为工程总承包的最主要一种模式,广泛被采用。 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根本目的是推动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方式的变革,EPC不是设计、采购、施工三个建设过程的简单代数相加,不仅是形式上的设计和施工是同一家单位或联合体,而是设计与施工的无缝衔接、互相补位、深度融合,有利于整个项目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和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 二、EPC模式的优势 1、有利于合理缩短建设项目工期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影响工期的因素比较多,工期控制难度大,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在固定工期条件下,有机协调组织设计、采购、施工各项任务的进度计划,避免工期之间各环节脱节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而且EPC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即可组织招标,建设工程具体实施的开始时点提前,能够极大程度地缩短和保障建设项目工期。 2、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第一大控制目标,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真正意义上实施全面质量控制,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各环节分离而造成的相互制约和不衔接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而且EPC模式有利于发包人选择综合实力强的总承包单位,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 3、有利于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大,造价控制难度大,结算超预(概)算的情形屡见不鲜。在EPC模式下,项目总投资相对明确,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除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风险可以最大程度地转移给工程总承包单位,降低发包人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 三、EPC项目常见合同形式及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 原则上,EPC模式应优先考虑选择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发包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相应条款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方式等。 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按图计价不同,EPC模式是按功能计价,原则上规模不变、功能不减、建设标准不降的情况下,除了合同约定调价条款外,价格不变,这是真正实施EPC项目的基础条件和显著特点。 在EPC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任务全部由总承包商完成,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最大程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正所谓利益和风险共存,只有给予总承包商较大的利润空间,才能鼓励总承包单位积极优化设计,采取新工艺、施工措施,改变管理和组织方式,从而在保证功能、建设标准、固定工期等的情况下,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EPC模式是以深度信任为前提,发包人只需对项目的功能要求及设计任务书进行详实细致、全面准确的表述,以固定价格和工期选择目标总承包商,建设过程中无需过多干预总承包商的项目设计和施工,亦无需核算项目的实际成本,只需对里程碑节点进行验收即可。 例如某地下停车场项目(EPC),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并约定除发包人对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提出变更调整外,其余价款一律不调整,合同总价固定包死。竣工结算时,本项目合同价即为结算价,避免了一般项目结算超预算的情况,有效的控制了项目投资。 2、单价合同及费率下浮合同 单价合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采取的恰当方式,但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采用施工图模拟清单项目、固定单价形式计算造价,由招标人承担工程量的计量风险则是不妥当的。EPC项目对于发包人而言,失去了对设计的控制权,结算时按总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进行算量计价,相当于由发包人承担了全部的投资风险。 另一方面,对总承包单位而言,按照EPC项目的通常做法,可以通过优化施工设计、施工组织、施工措施等降低工程造价。但是在单价合同下,结算时按经审定的施工图进行算量计价,全部的优化措施对总承包商来说无任何收益,所以总承包商在此种合同模式下毫无控制投资的积极性可言,相反,他们更希望增加项目工程量、增加投资以获得更多的利润。 而采取施工图预算费率下浮(按实结算)的EPC项目,在计量计价方面容易产生诸多的争议,例如承发包双方对措施费的计取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会存在大量的材料认质认价工作,项目投资控制难度极大。 例如某安置小区EPC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实结算,费率下浮,下浮率为6%。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施工图预算。但在审核过程中,由于土石方运距、降排水时间的确定等问题产生了重大争议,同时像断桥铝窗等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认价,直到项目竣工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预计结算价将大幅超签约合同总价,投资控制属于失控状态。 从实践中可见,采取模拟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费率下浮形式的EPC项目,在项目投资控制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弊端,非但未发挥EPC模式的优势,反而起到了适得其反的后果。 3、设置上限总价与费率下浮相结合 现行的EPC项目,很多采取了上限总价与施工图预算费率下浮双指标控制的模式,在招投标阶段,同时确定了上限总价(投标总价)及投标下浮率,合同也约定了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等,结算按上限总价与施工图预算下浮后价款取较小值作为结算总价。 在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按经审定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招标人审核后的预算作为固定总价,即所谓的“预转固”,因计价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且发承包双方本身利益点的矛盾,往往直到项目竣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无法就施工图预算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在竣工结算阶段集中爆发,过程中预算审核谈判耗费大量的人力。 此种合同模式下,虽然表面上建设单位实行双控,既控制总价又控制单价,能保证结算的总价不太偏离市场,不会造成总价过高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承包商往往采取“游击战”式的策略,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商先测算施工图预算,若超过上限总价,则再进行优化,甚至降低标准或功能;若预算低于上限总价,则采取工程变更、签证等策略提高价款,目的就是使最终的结算总价无限接近上限总价; 例如某科技谷EPC项目(设计与施工联合体),合同采取的是上限总价与费率下浮的形式。招标控制价为2.07亿元,中标总价为1.96亿元,投标下浮率为5.1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单位测算施工图预算已超投标总价,方才对施工图进行再度优化,同时对发包人要求中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质疑,试图通过谈判协商减少实施部分工程内容,达到既能保证自身的利益,又满足结算价不超合同价的目标。该项目2021年7月开工,目前还在实施阶段,进度正常,但承包单位至今未上报施工图预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最有利于EPC项目实施及投资控制的合同形式就是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提高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推动EPC项目的落地实施。 四、EPC项目投资控制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EPC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EPC工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办法及计量计价体系仍然亟待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和完善。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放在EPC模式中就更加的错综复杂。 ***付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