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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成立条件的逆向溯源案例分析

39 0 2025-1-11 00:55 发布者: admin 工程造价研究

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健伟 摘 要: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我们的工程建设行业有了飞跃的发展,项目投资金额涉及几十万至数亿乃至更多,由于建设行业各参建单位从自身角度看待招标流程和施工 ...

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陈健伟

: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我们的工程建设行业有了飞跃的发展,项目投资金额涉及几十万至数亿乃至更多,由于建设行业各参建单位从自身角度看待招标流程和施工变更流程,产生不一样理解,导致造价索赔频发,本文通过笔者参与的工程索赔案例简析各方观点及最终结果,通过对项目的探讨,对解决争议事项和避免类似索赔事项发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  索赔;  取证;   审核;

 

引言

我公司受市审计局委托,对围堰及清淤程进行复查协审。由于协[kkpay=1]审工作在初审工作完成后4年进行,距离工程施工完工已有6年时间,当时参与本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过程造价咨询、结算初审的相关人员由于时间久远的原因,对于过程中签证、变更等内容无法清析还原。协审时仅能依据现存书面资料结合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存档资料对比分析,进而查证签证原因成立与否。

 

一、案例背景

协审项目概况:古运河从江J水利枢纽至南长桥段约8公里运河范围内的围堰、抽水、清淤工程,涉及清淤工程量约35万立方。开标时间2007年8月28日;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9月13日;合同金额3506.5708万元;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2007年9月17日-2007年12月15日,工期90天;项目实际开竣工日期:2007年9月至2009年12月16日。

二、争议焦点

项目协审过程中,存在部分争议问题,在工程一审过程中已予以认可,并计入工程造价。一审单位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2007.9.8由参建各方共同确认的《泥浆翻运》工程洽商记录,增加泥浆运输和泥浆翻运费,共计索赔金额1168574.74元但我公司协审组依据合同、招投标文件,从签证中施工单位索赔的成因、责任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的角度提出质疑。洽商记录中主要提出增加造价的4条依据:

①施工单位提出“因J枢纽、仙L桥枢纽承担大包围内城区调水功能,当内外河有水位差时,闸门不开启,闸门开启时间根本不能满足泥浆运输需要”,因此变更运输路线,改从北闸河出口进行淤泥外运和翻运;需增加泥浆运输和翻运费用。

②施工单位提出“因利M桥枢纽正在施工船只无法通航”,因此变更运输路线,改从北闸河出口进行淤泥外运和翻运,需增加泥浆运输和翻运费用;

③“南C寺处正在修建小桥船只无法通航”,因此变更运输路线,改从北新河出口进行淤泥外运和翻运,需增加短驳费用;

④施工单位提出“经过铁路桥的外运,因桥梁净空低矮,运泥浆船无法直接通过,增加翻运泥浆费用”,因此需增加所有外运泥浆水冲法二次翻浆费用;

我公司协审组根据本项目招投标、合同结算款以及查阅施工时间段当时的客观施工情况进行取证分析,对提出的4条变更条件进行逐条解析。

三、问题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四种情况,协审组从四个方面对四种情况进行复核,是否符合调整综合单价的条件。1、先从源头招标文件、招标清单中,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并没有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淤泥弃置堆场,均为投标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自行考虑;2、投标前至施工整个过程中,外界淤泥运输环境、河道闸口通行情况、招标人对淤泥运输路线、堆场是否另作要求,与招标前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3、业主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认定的路线进行否定、变更;4、有无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运输、堆场的费用增加等。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第条变更情况,协审组通过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咨询了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江J枢纽、仙L枢纽、利M枢纽等古运河枢纽”的功能、开启时间、通航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并搜集了相关资料。得出结论:江J枢纽2006年7月建成和仙L桥枢纽2006年6月建成后工程作用为:防洪、排涝、改善城市水环境。运用情况:节制闸长期处于关闸挡洪、挡污状态。协审组认为2017.8.28投标前相关枢纽已经处理长期关闸挡污状态,施工过程不能通航是早已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施工单位提出的增加泥浆运输和泥浆翻运费索赔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第条变更情况,根据市防洪工程管理处的相关资料显示,利M桥水利枢纽于2006年3月开工,2007年8月建成投运,总工期18个月。所以在围堰清淤开工前,利民桥枢纽已具备通航条件。此项与工程洽商记录中“无法通航”不符,因此施工单位提出的增加泥浆运输和泥浆翻运费索赔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第条变更情况,协审组去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查询南C寺处修建小桥的具体情况,根据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显示,影响泥浆外运的桥梁为跨T桥,由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施工日期为2008年5月20日至2008年11月30日。影响局部施工段的情况确实存在,6段妙G桥~朝Y菜场围堰清淤泥浆外运和翻运工作,施工时间是2008年11月10日-2008年11月15日,影响泥浆运输和翻运方量15140立方,增加运输造价132626.4元,增加二次翻浆造价116426.6元,共计增加费用249053.00元。协审组认为这部分索赔费用是非承包商原因而导致的泥浆运输和翻运增加,理应得到补偿。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第条变更情况,我公司复核情况及意见:铁路桥在开标前后未发生变化,运输路线为中标单位投标方案中的运输路线,招标文件14页第13.7条款明确各投标单位请认真踏勘现场,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施工经验来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费用。施工方案费用的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采用施工方案的全部费用。施工方案的费用应在措施项目计价表中具体反映、在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中表达清楚。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因此,协审组认为在外界客观件未发生变化时,应按原投标单价执行,施工单位提出的泥浆翻运费用索赔计取。

审核结论:协审组认为,由于以上情况溯源分析,送审结算中索赔费用1168574.74元,索赔理由成立为249053.00元,其余919521.74元涉及的索赔事项是由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未全面考虑、调查当时的航道运输环境及闸口通行情况,简单主观判断,以经验报价,错误的理解航道闸口通航情况造成经济损失,而非外界客观环境、政府文件或业主指令改变导致结果,此部分索赔不成立,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最终经过多轮洽谈,协审工作顺利完成。

四、结语与启示

    此类结算审核中的问题并非个例,协审时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取证,还原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真实口径,以减少此类索赔情况的发生。第1点:从源头招标代理环节对工程现场概况详尽描述,要求投标人自行组织并包含在报价内的措施项作重点标识,清单编制尽可能详细、规范,减少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的误解;第2点:投标单位要对投标过程认真审慎,合理、规范报价,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充分响应招标文件,对过程中不清楚事项应通过提疑形式在招标前发出,由招标组委进行解答;第3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参加各方理应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自己明确的意见,为建设单位的投资把好关,做好监理和咨询工作;第4点:工程签证、索赔过程中把成立条件的相关详实资料做为附件,不应以简单几句描述作为索赔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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