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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措施费用”中案例的分析

2 0 2025-1-11 00:55 发布者: admin 工程造价研究

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孙 伟、孟庆波 摘 要:某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单位诉讼,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措施费用”矛盾进行分析,并得出 ...

江苏高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孟庆波

 要:某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单位诉讼,法院委托我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文针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典型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措施费用”矛盾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最后,作者根据本案及以往鉴定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启示。

关键词:司法鉴定;合同;措施费;施工组织设计

 

一、案列背景

某建设单位(以下称“被告”)开发建设住宅区,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称“原告”)分别签订了“备案合同”与“施工结算合同”,合同在主要条款上相同,结算方式上略有出入。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主要分五栋高层建筑和一个单独地下室,合同价为1.2亿元(“原、被告”估算确定,未编制预算),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7月。结算条款简单,主要条款如下:

(一)工作量按实结算,执行200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 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部分材料、土方、电渣压力等实行核价;

(三)执行镇江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施工结算合同”中约定了下浮比率为土建6%,安装为12%,“备案合同”中未约定下浮比率

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因工程无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条款约定简单,双方争议问题原告、被告、审计单位三方经过多轮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将被告诉讼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备案合同”为依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市法院(委托人)委托我司(鉴定人)对该项目造价进行鉴定。

二、鉴定过程简述

首先,接受委托后,鉴定人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梳理,少的资料列成清单提交法院,要求原、被告双方按要求进行资料补充;

其次,根据最新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要求,组织现场查勘、证据采集等工作,并在委托人的监督下组织原、被告谈话,了解本案的情况和矛盾争议点;

最后,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计量、计价、核对、完善、出庭等工作,鉴定过程中多次与委托人及当事人双方沟通以减少矛盾,使最终报告的公平性、公正性、协调性基本得到认可和满意。

三、争议焦点

工程合同存在“阴阳合同”,并且条款过于简单,作者选出本案焦点“措施费用”造成的争议进行分析:

1、模板计量方式

合同未约定模板工程的计量方式,根据20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第二十章解释,模板的计量可按“设计图纸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或使用砼含模量折算模板面积,两种方法仅能使用其中一种,相互不得混用。此案中,两种计量结果差异数额150万元。

原告认为:通常的模板计算方式均按砼含模量进行模板面积的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申请工程款支付时按含模量进行上报,被告并未提出异议 ***付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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