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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合同条款设置研究

13 0 2025-1-11 00:56 发布者: admin 工程造价研究

摘 要:不平衡报价是造价领域的一个技术问题,笔者就自身遇到的争议问题,引起了对不平衡报价条款设置的一些个人思考。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合同条款;一、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及相关意义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通常的 ...

 

  要:不平衡报价是造价领域的一个技术问题,笔者就自身遇到的争议问题,引起了对不平衡报价条款设置的一些个人思考。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合同条款;

一、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及相关意义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正常报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的市场价格,在正常市场价格范围外的报价方法,叫做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过程中,在一个项目总报价基本确立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清单项目的报价,将某些清单单价定的高于常规价,而将另一些清单定得低于常规价,但保证总价不变,以保证结算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方法。

不平衡报价是施工方的一种投标策略,通常由几种报价策略:一种是将前期工程的清单报价抬高,后期的清单报价降低,这有助于资金的前期回笼;另一种是将工程量预期大幅增加的价格高报,大幅减少的价格降低或调低工程量清单内容描述不清楚或部分漏项或描述有误的项目单价,以降低工程总报价,待施工时再通过设计变更重新组价。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由于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引发的结算争议,这些争议造成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造成的,可通过合同中设置不平衡报价的约束条款来加以解决。

实际案例

1、案例一

某小区改造招投标工程中,清单工作内容“墙面喷刷涂料”在实际过程中取消施工,施工方与结算审计方就此项的综合单价计取发生争议:施工方认为该项清单子目取消,结算费用为零。审计方认为此项投标单价过低,为不平衡报价,结算单价要求扣除原不平衡报价低报部分。双方争议金额约为28.9万元。具体数据如下表:

 

墙面喷刷涂料价格

 

阶段

工程量/m2

综合单价(元/m2)

合价

备注

招标控制价

14964.54

22.94

343286.5

 

投标价

14964.54

2

29929.08

 

结算送审

0

2

0

 

结算审计

14964.54

-19.33

-289265

2-22.94*0.92{投标让利系数}=19.33

2、案例二

某电力工程因招标时图纸做法并未明晰,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内容按常规做法编写,实际施工图纸做法与原清单尺寸规格出现了很大的不一致。

结算审计将变更部分有单价参照投标单价,没有投标单价的按新增单价原则重新组价处理,原清单中许多未计价的子目按不平衡报价处理。

该工程新增单价测算造价金额为39.95万元,原标内(参照投标单价)造价金额为28.23万元,不平衡报价扣款16.94万元,占了总价的24.8%。

施工方不同意进行不平衡报价扣除,理由一:此工程招标时未有详细节点施工图,投标时只能按照清单描述进行报价;理由二:涉及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在施工中已经基本全部变更,审计人员已按实际施工进行了重新组价让利,原清单部分不应再进行不平衡报价处理。

三、争议原因分析及解决

案例一改造工程中墙面喷刷涂料因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并未施工,导致工程量变化,且投标综合单价明显过低。

案例二招标时图纸做法不明确,施工图做法与清单描述不一致,已经基本全部变更。

工程量减少较大的投标单价价格过低,工程量增加的投标单价较高。

案例一中合同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条款如下: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无论工程量大小、投标报价中澄清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变。

2、依据建设方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建设方指令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可调整,报价中有单价的按报价中的单价执行;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按报价中的类似单价套用;无单价的其综合单价按现行相关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定额预算价乘以报价让利率,计算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让利率为:中标价/最高限价),由承包人提出,建设方审核同意确定单价;

3、只有建设方指令和建设方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对造价做调整的项目均按以上12条的计价方法计算;

4、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如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也必须按以上12结算方式执行;

5、建设方另行指定材料并经建设方确定的材料价格可按实结差;

6、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过大时、其价差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投标报价中,中标价虽已被发包人接受,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发现投标方投标报价中有故意或非故意采取了不合理报价,当投标报价的某一项清单子目超过按现行定额及其配套文件(材料价格采用当地同期信息指导价)所组成的综合单价的5%时,视为不合理报价。若发生不合理报价,对该清单子目,发包人将根据上述综合单价组成乘以系数(中标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依据。投标报价中报价低的清单子目不做调整。

施工方认为合同中界定了不合理的单价中的高价需要调整,“投标报价中的低价清单子目不做调整”,墙面涂料属于低价,按照合同条款,工程量为零,此项投标总价29929.08元不予计取。

审核方则认为墙面涂料的低价已经远超成本价,已经属于恶意低价,将低价清单的成本转移成其他清单部分的高价,按照招标投标法可视为无效合同条款,故按照合理价格调整合同价,应扣减合同价内的原投标低价与合理综合单价的差额,即14964.54*(2-22.94*0.92){投标让利系数}=289265元。

最终经过甲乙双方协调,此项合价金额扣减149645.4元。

案例二中合同有较清晰的不平衡报价条款,具体如下: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方式确定。

l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具体方法按苏建价[2016]154号文执行。

l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非发生不平衡报价调整,其余无论工作量做多大变动均不做调整,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报价中有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的,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工程的单价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招标人结合投标文件审核同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的信息价,无信息价按施工期间市场定价,让利K1结算。

本工程若发生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则按以下方式调整:如果投标报价高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K2的综合单价,或投标报价低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K3可界定为不平衡报价。如果投标报价高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K2的综合单价,相关子目涉及实际工程量比原清单工程量增加部分超过15%以上,超出原工程量清单115%部分的工程量执行变更计价原则重新组价后结算。如果投标报价低于市场价或套用定额×K3的综合单价,相关子目涉及实际工程量比原清单工程量减少部分超过15%以上,减少原来清单85%部分的工程量执行变更计价原则重新组价后扣减。

案例二不平衡报价处理原则清晰明了,不平衡报价按合同条款约定处理,施工[kkpay=1]方最终同意审计结果。

四、不平衡报价条款设置

以上两案例中虽然明确了不平衡报价的条款,但案例一中并未明确低价的处理方式,这就给施工方留下了低价中标,工程量减少后获利较大的空间,相较而言,案例二对于比原清单减少了15%部分,需要按正常组价原则重新组价后扣减,考虑了这部分因素。

如上两案例出现的工程量增减、图纸做法变化几乎每个工程都会涉及,为确保招投标体系下形成的综合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合同条款拟定时,应加入不平衡报价条款,具体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处理原则。

1、界定工程量调整范围:可参照规范9.6.2条,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在+15%以外的工程量。

2、界定投标报价为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建设方可参照以往的招投标让利系数、材料品牌价格、管理费利润、综合单价等经验数据,制定不平衡报价的区间范围;也可参照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制定让利区间系数,用于判定投标价格高低的上下限值。

3、调整不平衡报价的方法:可参照规范9.3.3新增变更单价的调整方法处理。

总结

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现在很多合同条款中增加不平衡报价的界定和处理方式,但多数情况下只考虑了工程量增加,价格偏高的情况,但对于工程量减少投标价格低报部分的条款设置很少提及,增加此部分的内容,有利于杜绝承包商通过个别子目报低价,通过变更的方式寻求利润增长点的投标策略,减少承发包双方对结算价款的争议,也有利于承包方对合同总价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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