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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生产项目未完工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0 2025-1-11 00:55 发布者: admin 工程造价研究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谢安滔、张高增、夏国庆 引言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根据各个案件司法鉴定的内容、特点,鉴定人应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针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 ...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谢安滔、张高增、夏国庆

引言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根据各个案件司法鉴定的内容、特点,鉴定人应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针对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未完工程和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当原被告双方对造价鉴定的诉求不一致时,鉴定人应该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与委托人取得一致意见后开始鉴定。

 

一、鉴定项目简介

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化学工业园区建设某化工项目,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4年56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生产线运输、安装、调试的总承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工程合同),总承包工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对“承包商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该项目招标版总图范围内的三套化工生产装置以及与之相关的公用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的所有建、构筑物的土建(含全部主辅材)及安装工程(包括拆除装置的异地建设的全部施工),并自费提供除业主承诺的物资外(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的所有设备材料。

但(1)桩基(2)消防(3)室外绿化(4)甲方与供电局合同范围内的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的供货、安装、调试、送电等(5)总图界区外的污水不锈钢管道铺设(6)化工园区氮气管道、蒸汽管道的接驳等由业主另行招标的部分工程除外,其他均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

2、承包商负责按照《保护性拆除协议》将拆自某化工厂的业主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安全完好的运输至位于某化学工业园区A地块的本项目施工现场。

3、负责对运至现场的拆除项目中采购的其它设备、材料(如有)按照项目的要求进行安装。

4、负责该项目的所有设备、电气、仪表的安装、调试(其中:装置的控制系统由供货商负责调试)和单机试车,并达到中交要求,配合业主联运满足试生产需求。

5、其他相关义务、服务等。即:该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一切承包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均由承包商承担,且全部的费用不再调整,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业主提供该工程所须增补的管材、阀门、法兰、螺栓、垫片、油漆、保温、电气仪表设备和材料、钢格板材料和储罐制作所需的板材、附件及新增的动、静设备和成套设备(具体见附件);合同总价款为固定总价4800万元,合同固定总价在1%以上的增减可以计算,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变化业主考虑予以适当顺延。

项目开竣工日期约定为,工期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八个月,自2014年5月8日开工或业主另行书面通知的日期,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8日达到项目整体竣工验收要求并交付给业主。

该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进场施工,2014年9月11日双方与与案外人某改制化工厂(以下简称“C公司”)共同签订了《保护性拆除协议》。2015年5月23日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因本项目工期严重滞后,A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2日、10月9日致函B公司,要求其加快施工进度、尽快竣工、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10月17日B公司向A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A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认可总承包工程合同已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并要求B公司停止现场施工,5天内移交工地。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未完工程价款、质量争议及修复方案、调整基准日后的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本公司(以下简称“鉴定人”)对案涉工程中的工作界面、未完工程价款、调整基准日后的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二、鉴定对象及范围

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人对本案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已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已完工程因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因工程延期所增加的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造价鉴定,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

三、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所涉工程为新建化工项目,涉及原厂设备、管道等搬迁及运输,合同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至解除合同时点,各单体土建基本完成,但是设备、管道及电气仪表安装尚未完工,原被告双方虽已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合同,但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本案的造价鉴定存在较多争议焦点与难点。

1、对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

本案所涉工程为未竣工工程,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现场施工,移交工地现场,便于A公司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减少损失。但是,本案鉴定标的额较大,涉及土建、水电安装、工艺管道、仪器仪表设备、室外道路及管网等多个专业,施工现场土建主体工程完工,但设备及管道安装以及室外工程均未完工,要想准确划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很大困难,原被告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较大争议,造价鉴定工作极其复杂。如果B公司不撤场,需要鉴定人完成未完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后,B公司再向A公司移交工地现场,必然要拖延很长时间,甚至2~3年,对A公司必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案件执行。为此,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涉案工程现状对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为原被告双方移交涉案工程(包括工地临设现状等)再进行未完工程价款鉴定的奠定基础。

一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原被告双方现场代表共同勘验现场,鉴定人对案涉工程的鉴定资料、工地现状以及原被告双方诉求分别进行调查后,制定了工作界面鉴定工作方案,按照各专业工程(土建、钢结构、工艺设备及管道、仪器仪表、总图工程)分为五个鉴定工作小组,编制工作界面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底稿样本。鉴定人员在鉴定现场查询了相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对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书面记录及录音摄像),对收集到的工程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形成了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提交给委托人。对原被告双方的反馈意见,鉴定人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修改,于2016年10月20日向委托人提交对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

2、拆分固定总价合同内已完工工程和未完工工程两部分工程价款

在未完工程价款的鉴定方法上,原被告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

1)A公司诉求

A公司提出,被告撤离施工现场后,需要及时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完成涉案工程未完工部分施工,要求按照现行建筑市场计价标准,对涉案工程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A公司要求按照现行建筑市场计价标准计算的涉案工程未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造价金额(第1项)+此部分工程因重新进场施工引起的不同计价标准的差额(包括人工差价、材料差价以及机械设备二次进场等相关费用(第2项)+已完工程因质量缺陷需修复所增加的造价金额(第3项)

鉴定人分析认为,上述公式第2项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第3项为质量缺陷的修复方案造价,上述两项不在第一次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范围内。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上述第2项、第3项工程造价进行补充鉴定。

2)B公司诉求

B公司提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除合同,要求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被告要求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的涉案工程已完工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相关价款。

 鉴定人分析认为,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对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与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并无冲突,即:合同总价=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但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合同价款组成明细(即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也就是可以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和未完工程的工程量,但是没有相应的合同单价组成依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组价直接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如果以合同基准日为基准期按照同一计价标准组价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考虑到涉案工程在合同谈判时已经充分竞争,则必然出现(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大于合同固定总价,即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先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再推算未完工程价款,或者先计算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再推算已完工程价款),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有利,另一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形。鉴定人分析认为,以上鉴定思路不科学,不宜作为本案的鉴定方法。

3)鉴定人分析

鉴定人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1]第五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发〔2012〕245号)[2]13条的指导意见,采用司法实践中多次运用的“按比例折算”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鉴定人拟借鉴上述“按比例折算”方式,具体方法如下:鉴定人以合同基准日为基准期,在同一计价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或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根据已完工程或未完工程的工作量大小,视案情选择工作量较小的部分进行鉴定)和整个合同工程的工程预算总金额,计算合同价款下浮比例=1-(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预算总金额)×100%,再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计算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的预算金额×(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或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1-合同价款下浮比例)。

鉴定人采用 “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中,“比例”指合同价款的下浮比例,与上述两个文件表达的“比例”含义有所不同,都可以实现鉴定目的。鉴定人通过上述鉴定方法,把合同固定总价拆分为两部分,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可以化解鉴定方法选择不科学的矛盾。

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解答,证了鉴定人选择上述“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于2018年6月26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3]该文件第8条对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做出解答,进一步明确应“按比例折算”的方式,与案确定的鉴定方法不谋而合

因此,本案未竣工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就是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拆分出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和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鉴定人通过归纳、分析、整理,编制涉案工程的鉴定方案提交给一审法院,与一审法院鉴定科及审判庭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后,一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和原被告双方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鉴定人向原被告双方介绍拟采用的鉴定方法,得到原被告双方认可后,再安排下一阶段未完工程价款造价鉴定工作。

3、对合同内已完工程合格与否的争议子项进行造价鉴定

本案合同内已完工程部分管道已经安装完成,但管道(材质为碳钢管)严重锈蚀,部分阀门虽已安装就位但法兰垫没有安装,应做无损检测的管道未提供检测报告,部分已就位设备其因管口方向错误需要重新吊装调整。存在上述问题的子项如何鉴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重大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已完工程进行计量的前提是合格工程。本案为未竣工工程,现场已经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已经施工的管道设备、阀件但没有完成所有施工工序,A公司认为上述分项工程不合格,B公司指出该项目为未竣工工程没有完成所有施工工序,要求按照已经完成的工序计价。因为没有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一条对工程修复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鉴定人无法直接判断争议子项是否合格,要解决原被告双方上述争议,首先应确定本案造价鉴定的假设前提,即现场已经按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已经安装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均视为合格工程,并据此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对于原告指出案涉工程的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等存在的质量争议,由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钢结构工程和设备管道工程存在多处不合格子项。一审法院要求原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修复方案(本案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及情况说明),经质量鉴定机构复核认可后,作为鉴定人开展已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委托人根据被告方退场日期,确定2017年3月16日为未完工程和修复方案造价鉴定的基准期。修复费用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组成部分,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裁决。

四、鉴定过程与鉴定意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根据施工现场现状对未竣工工程的工作界面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后,鉴定人与委托人、原被告双方一起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对本项目的陈述。根据委托人对本案造价鉴定的要求,编制了鉴定方案与工作计划,于2016年9月5日开始启动未完工工程的工作界面鉴定工作。

本案未竣工工程工作界面鉴定的起止时间:2016年9月5日至2016917,共分为五个鉴定工作小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艺管道及仪器仪表、总图工程),通过现场实际勘查、记录并拍摄相关影像资料,再根据现场勘查的原始记录进行内业分析、归纳、整理,按各单体工程分专业把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出具工作界面鉴定报告征询意见稿,听取原被告双方反馈意见后,于2016年10月20日整理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对本案所涉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工艺管道及仪器仪表、室外道路及管网工程等所有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工作界面予以确定。

(2)对未竣工工程的已完工程价款、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本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价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鉴定人采用“按比例折算”的鉴定方法,以合同基准日(合同签订日前28日)为基准期,计算出总承包工程合同的工程预算总金额,根据合同总价推算出下浮比例;同时,在同一计价标准下计算出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根据下浮比例,计算出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的预算金额×(1-下浮比例),就可以把合同固定总价划分为两部分: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合同内未完工程价款。

对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价款,根据工程签证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现场勘验记录,分别作出确定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视案情作出裁决。

B公司提出钢结构防火涂料属于消防工程承包范围,A公司认为钢结构防火涂料在钢结构工程设计图纸内,属于钢结构施工工艺的一部分,不应属于消防工程承包范围。鉴定人根据一审法院要求,把钢结构防火涂料价款单独列项,由一审法院征询行业专家意见后进行裁决。

(3)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及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造价及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进行鉴定

根据已出具的以总承包工程合同为依据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统计合同内未完工程的程量,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按照同期计价标准重新组价,计算未完工程价款。与原合同基准日(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56日向前推算28日)比较,新的基准日已经推迟近3年,计价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已经颁布新的计价文件,涉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等政策性文件),且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均发生较大幅度上涨。据此计算,新的未完工程价款与《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中的未完工程价款相比,增加约839万元。该部分差价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由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划分比例作出裁决。

201935日,鉴定人收到一审法院提交的修复方案,该修复方案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报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复核,并经原被告双方质证。修复方案包括鉴定假设前提下需要返工部分的钢结构、管道安装、设备安装等工程,鉴定人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按照同期计价标准所涉及的计价文件进行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针对涉案工程中未完工程价款(以2017年3月16日为基准日)及施工质量争议修复价款,鉴定人出具未完工程价款及施工质量争议修复价款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征询意见稿,征询原被告双方反馈意见。鉴定人对原被告双方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修改后,2019年6月12日出具《未完工程价款及施工质量争议修复价款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2、对案件当事人关于工程造价鉴定异议问题的处理

鉴定人根据《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确定的工作界面,2017年9月25日出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2018年1月4日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主持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原被告双方反馈意见。

B公司提出,招标版总图没有体现或反映的工程内容均应视为合同外增加内容(即合同外工程),例如:总图工程中没有地下雨污水管网、罐区基础等,更没有工艺管道系统图,B公司认为这些都不应在承包范围内,属于合同外工程。B公司对合同内外承包范围划分提出异议,要求以招标版图纸划分合同内、合同外承包范围。B公司提出的合同内外工程范围划分的异议,直接影响案涉工程预算总价的计算范围,对本案未完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经鉴定人调查,A公司为C公司内部改制单位,在C公司改制分流时购买了该公司的三套生产装置,搬迁至某化工园区从事生产。A公司委托某化工设计院进行设计,在前期仅完成方案设计文件时邀请了六家单位进行竞标,各投标单位依据A公司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实地进行了勘查,A公司与各投标单位多轮谈判,最终确定B公司为中标承包商,以4800万元的固定总价签订了施工合同。

本项目招标图纸为总平面布置图(白图),A公司邀请的六家公司均为具有类似化工项目总承包经验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并且均赴现场勘查了C公司原有化工设备生产装置资产,均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及管道设备安装情况,知晓本项目为原有装置搬迁项目,包括原有管道设备的运输、安装,合同对例外条款(不在承包范围内桩基、消防、室外绿化等6项)以及甲供材料设备也作了详细描述。

B公司是具有类似化工项目总承包经验的施工单位,现场勘查了搬迁前C公司的三套生产装置项目,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及管道设备安装情况,知晓本项目为原有装置搬迁项目,包括原有钢结构、管道、设备的运输、安装,合同对例外条款(不在承包范围内桩基、消防、室外绿化等6项)以及甲供材料设备也作了详细描述参见前面的鉴定工程简介)。

鉴定人分析认为,其一,鉴定人应按照从约原则进行鉴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计算工程预算总价;其二,鉴定人协助主审法官分析B公司提出的异议,为主审法官的分析判断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本案中B公司在投标时认可A公司的报价要求(以方案设计文件为依据,经现场考察原有生产装置、生产工艺流程后进行报价),中标后双方对承包范围及除外条款协商一致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作了详细约定。施工过程中,B公司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期间从未向A公司提出上述异议内容不属于合同内工作。因此,针对B公司的上述异议,一审法院审法官回复鉴定人,总承包工程合同是本案造价鉴定的主要依据,要求鉴定人按照经双方质证的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3、本案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2018年2月3日,鉴定人出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如下:

(1)合同价款部分

①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4800万元,按施工图纸及计价文件计算,工程预算总额为5664.75万元(其中土建3726.25万元,安装1938.50万元),未完工程预算2020.74万元(其中土建971.18万元,安装1049.56万元)。

②根据合同固定总价与工程预算总金额的下浮比例=1-(合同固定总价/工程预算总金额)×100%进行计算,本案合同固定总价与工程预算总金额下浮比例为15.265%。

③钢结构防火涂料未计入合同施工范围的情形下,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本案合同固定总价内未完工程价款为2020.74万元×(1-15.265%)=1712.28万元;合同固定总价内已完工程价款为4800-1712.28=3087.72万元。

④钢结构防火涂料计入合同承包范围的情况下,本案合同固定总价内未完工程价款价款的鉴定价格为1742.45万元,已完工程价款的鉴定价格为3057.55万元。

⑤钢结构防火涂料总造价为55.92万元,根据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已完成价款为55.92×(1-15.265%)=47.38万元。

(2)合同外部分

①工程签证手续齐全部分预算48.96万元,按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价款的鉴定价格为46.38万元。

②工程签证手续不齐全部分预算28.00万元,按合同价款下浮比例,此部分价款的鉴定价格为23.72万元。

4、对质量争议修复价款及调整基准日后的未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1)对质量争议修复价款的造价鉴定

根据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委托人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对未完工程修复方案的造价进行鉴定

修复方案造价鉴定前提条件: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涉工程钢结构构件、压力管道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鉴定报告设计单位提供修复方案。

2)对调整基准日后未完工程价款的造价鉴定

以总承包工程合同为依据出具的《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价格,其基准日为2014年4,与A公司重新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日已经推迟了约3年时间。在此期间,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且计价标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新的计价文件的颁布,实施营改增政策等)。故委托人2017年8月17日出具补充鉴定函要求鉴定人以2017年3月16日(合同解除日交接日为基准日,按照该时点的计价标准及计价文件进行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调整基准日后质量争议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的鉴定意见

2019年6月12日,鉴定人针对涉案工程调整基准日后的质量争议修复价款及未完工程价款的造价鉴定,出具《未完工程价款及施工质量争议修复价款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如下:

①以2017年3月16日(合同解除交接日)为基准日,未完工程价款为2581.61万元,其中土建及钢构部分未完工程价款1270.69万元(含防火涂料99.18万元),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未完工程价款为1310.92万元。

据此计算,调整基准日后的未完工程价款与原鉴定报告中的未完工程价款相比,增加约839万元。该部分差价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的损失,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划分比例作出裁决。

案涉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修复价款的鉴定价格为465.98万元,其中,钢结构修复价款336.00万元(含防火涂料99.17万元),压力管道安装工程修复价款129.97万元。

五、出庭作证情况

鉴定人在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正式稿之前,先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要求原被告双方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审判庭组织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议,以便于鉴定人更好地梳理原被告双方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鉴定报告

2017年9月25日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征询意见稿)后,一审法院审判庭于2018年1月4日组织被告双方及鉴定人召开鉴定工作专题会,专门听取各方对征询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鉴定人均逐条予以回复,其中部分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在《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正式稿上作了调整。2018年2月3日鉴定人出具《工作界面造价鉴定报告书》正式稿。

2018年3月21日,一审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对《未完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原被告双方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与该报告征询意见稿阶段反馈意见基本一致,未提出新的重大问题,鉴定人当庭予以回复,并整理资料以书面方式提交给委托人,未涉及修改鉴定意见及鉴定结果。

2019年6月12日就涉案工程中未完工程价款及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出具《修复方案造价鉴定报告书》。在征询意见稿阶段,A公司认可鉴定意见,B公司除对合同内外承包范围划分存在异议,未提出其 ***付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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