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建设工程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周卫东、钱祖斌 一、案例背景 某综合体建筑工程为公开招投标项目,合同金额2.29亿元,含基坑围护(桩基)、大型土石方、商业用房、住宅用房、道路、驳岸、排水、安装等专业工程。 二、争议问题 1、问题一关于发电机新组价问题:发电机台班机械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及利润、扣除原发电机机械台班中的电费价是否计取管理费及利润。 2、问题二关于景观驳岸木桩的清单工程量计算问题,木桩是否按大头径计算工程量。 三、争议问题分析和处理结果 (一)问题一 1、争议问题: 签证的发电机台班价机械费是否计取管理费及利润。 2、争议问题分析 施工方意见 (1)新增发电机是因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力负荷仅为1000KVA,实际现场需要3500KVA,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签证增加5台500Kw的发电机组用于桩基工程施工,发电机台班费用应视同为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费,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2)扣除原打桩定额中机械消耗的用电费为材料费用,不应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方认为如按造价处答疑解释,则两者同为机械费计取费用不统一有疑议。 审计方意见 (1)审计方认为该发电机新组价应按工程计价市政有关答疑解释(2)处理意见更合理:“发电机台班费在清单报价的表格中应列在措施费栏中,费用计算规则中没有规定发电机台班费应该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电费扣除方法详见‘总说明’中第十条”。发电机台班费用计算规则中没有规定发电机台班费应该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则不应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2)电费扣除方法按“总说明”中第十条:“因本定额缺项而使用其它专业定额消耗量时,仍按本定额对应的费用定额执行”,扣除的电费为桩基工程定额综合价中机械费中材料的组成部分,机械费应按计价规则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图1 苏州市工程计价市政专业有关问题解释
3、争议处理结果 审计方在原投标价基础上将所涉及的相关定额机械费中的电消耗量归零处理,对应的的管理费和利润同步扣除。关于造价处计价解释,是按定额计价工程执行的基础依据,新组价的发电机台班机械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扣除桩基工程定额机 ***付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