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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加快推进我省绿色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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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2-11 21: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文档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加快推进我省绿色转型发展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应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排污单位须对其排放行为负责,《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作者:侯正伟
作者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母体文献:山西省第二十九次铸造会议论文集
会议名称:山西省第二十九次铸造会议  
会议时间:2017年8月12日
会议地点:山西忻州
主办单位:山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山西省铸造行业协会
语种:chi
分类号:F81G25
关键词:环境保护  责任主体  污染物排放  整改力度
在线出版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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