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差对现有技术的影响.pdf
本文由一件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出发,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欧洲对时差的规定,在兼顾可操作性的基础上,认为以不考虑时差因素为原则,以考虑时差因素为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考虑时差因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考虑时差因素.在三种时差转换方法的选择上,认为“以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区为基准,将对比文件公开所在地的时间转换为首次申请所在地的时间”更为合理.在优先权期限的计算中,可以不考虑时差的因素.
作者:李燕孙方涛李晓利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母体文献: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
会议时间:2013年7月1日
会议地点:北京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2DF7
关键词:专利法 时差转换 现有技术 优先权期限
在线出版日期: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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