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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在先公开不破坏专利新颖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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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2-1 13: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在先公开不破坏专利新颖性问题研究.pdf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但是,如果该在先公开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该申请可以不丧失新颖性.目前的审查实践只是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当声明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法定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对于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及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如果具有法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的,专利权人应当如何主张该在先公开不使其专利丧失新颖性,法律法规及审查指南均无明确规定,专利审查实务也较为混乱.通过区分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的不同情形,认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及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均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情形.
作者:刘晓军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母体文献: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会议时间:2014年4月25日
会议地点:北京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语种:chi
分类号:G25TP3
关键词:专利法  新颖性  在先公开情形  司法审查
在线出版日期: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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