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差异的存在,突显了中美水法立法情况的不同.我国水法体系构建过程中由于存在立法不协调、部门立法等问题,法律体系的碎片化情况还很突出.对比美国水法的立法模式,不难发现美国虽然存在联邦和州、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二元立法模式,但联邦和州法律之间、判例法和成文法之间协调得比较成功.借鉴美国经验,我国的水法立法仍旧存在着诸多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例如,地方水法立法没有特色、现有立法带不动司法以及部门立法导致的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水事立法问题的存在,说明了系统整理和评估我国现有水法体系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从改善地方水立法,加快水事纠纷司法推动立法,以及消除立法部门化等方面来提高我国的涉水法律的立法质量.
作者:余俊欧欣歆李碧艳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541004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2DF4
关键词:水法 立法完善 水事纠纷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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