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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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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1-30 20: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权主体,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索赔主体的范围还不完善.因此,必须以环境权为权利基础,赋予政府、检察机关和环保社团组织在内的公共利益代表人以索赔资格,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索赔权主体.
作者:张露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2F83
关键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索赔权主体  立法完善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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