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的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的损害,公众生态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部门法益,应当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构建中明确体现,同时应当落实到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中去,当前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立法缺失,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应对乏力,凸显了生态环境损害寻求其他救济方式的必要性.而司法救济在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已取得初步成效,本文以司法救济的几种基本方式为视角,对这一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的建构和完善路径进行初步分析.
作者:孙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C91D92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司法救济 法律法规 立法完善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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