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资源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世界各国用以增强综合国力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而且当前的现实是,陆地石油资源由于长期以来各大经济体的过度开采,正在变得日益匮乏,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海洋,海上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正处在轰轰烈烈争相开采之中.但是由于各国开发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海上开发经验不足,运输条件和技术的欠缺等许多方面的问题,导致溢油事故时有发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危机,我国对环境保护的立法规制日益重视并逐渐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64条就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对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而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大部分施行的是个案纠纷解决的方式,这使得污染产生之后,责任者因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而走向经营困难甚至是破产的境地;而对受害者来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海洋油污污染留下来的巨大环境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补救,成为了困绕所有人的问题.对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针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要明确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赔偿范围、完善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赔偿的基金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促进海上石油业的发展,最大限度的维持海洋生态的平衡,提出可行性以及实现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作者:张柏韬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150000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X55U69
关键词:海洋油污 生态损害 赔偿制度 立法完善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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