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计量、可对比角度而言,“环境优先”常被人们模糊地被界定为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均应“分别兼具”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价值属性,即人身性环境利益与财产性环境利益,人身性经济利益与财产性经济利益.人身性环境利益与人身性经济利益同等重要,财产性环境利益与财产性经济利益之间也无所谓谁优先或者谁不优先.基于此,利益视角下的“环境优先”实质上是应指人身性环境利益优先于财产性经济利益.
作者:唐绍均蒋云飞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西部环境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D92
关键词:环境优先 法律适用 利益分析 司法实践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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