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一系列文件使环境数据开放的要求日益强烈,其权利基础是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但对企业环境数据开放,我国面临着诸多问题.在现行法律规范下,企业在开放环境数据方面进行成本效益考量后,通常选择不开放,造成环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这是缺乏激励机制而造成的环境利益冲突.因此对企业环境数据开放需引入环境法激励机制.其适用激励机制是政府环境责任与企业环境数据开放义务的互补,是权威控制到良法善治转变的模式选择,且对比国内外法律规范具有可行性.然而对企业适用激励机制需按照环境法激励原则进行,进而完善现行企业环境数据开放规范.
作者:卢云娟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106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2DF9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企业环境数据 数据开放 激励机制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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