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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公法主体“国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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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11-30 20: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家”一词的高频率出现一方面说明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对国家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做明确的界定,以减少不必要的混淆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国家”以及与其有关的公法主体的高频率出现从宏观上揭示了该法过分渲染其公法色彩、过分强调行政主导等意识形态倾向.可以结合“善治”理论淡化国家对话语权力的垄断.
作者:陈廷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D91V43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  公法主体  善治理论  立法构想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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