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态保护红线”从原先的政策范畴提升至法律范畴,体现了国家强化生态保护、保障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其涵义需要加以深入分析.根据解释论,为避免概念的重复和混乱,“生态保护红线”仅包括生态空间保护领域,不涉及环境质量与资源利用领域;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应由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保护性区域组成,并通过相应的“分级分区”管控机制加以实施.根据立法论,需要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区域综合性立法,优化自然保护区域调整的程序规则,以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法治化程度.
作者:陈海嵩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母体文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语种:chi
分类号:G51F27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红线 解释论 立法论
在线出版日期: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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