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pdf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日益猖獗.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然而,由于立案标准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打击、惩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效果.为此,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1条、第3条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具体情形,使得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入刑有法可依,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相关案件数基本徘徊在20件左右,可以称之为两位数;2013年,相关案件数达到104件,首次达到三位数;2014年,相关案件数达到988件,逼近四位数.”显而易见,《解释》对于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郭成岭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母体文献: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8年9月1日
会议地点:南京
主办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
语种:chi
分类号:D92D91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定罪入刑 立法完善
在线出版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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