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pdf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管控始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典,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在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顺应形势的发展,2011年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较大修正,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正为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论界普遍认为,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的罪名已变动为“污染环境罪”,且入罪门槛比原《刑法》第338条有了较大的减低,将会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起到较好的司法保障功能.为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拟对认定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作者:严安荣伟马文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母体文献: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8年9月1日
会议地点:南京
主办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
语种:chi
分类号: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 故意说 司法认定 法律规制
在线出版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基金项目:
相似文献
相关博文
- 文件大小:
- 221.79 KB
- 下载次数:
- 60
-
高速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