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中的逃避监管.pdf“逃避监管”一词最初明确出现在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司法解释》)中,但却并不是第一次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出现逃避监管含义的规定。污染环境罪中的逃避监管情形不同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该项对污染物的数量、程度没有要求,我们应当持谨慎的态度,不应该将该项作为未达到其他款项规定条件后的兜底条款,扩大对“逃避监管”的解释。
作者:周颖周金凤姚潭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母体文献: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会议时间:2018年9月1日
会议地点:南京
主办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
语种:chi
分类号:D92D91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逃避监管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在线出版日期: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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