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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CCAS 014.1-2020 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 第一部分: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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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金阳光 发表于 2024-9-29 15: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标准编号:T/CCAS014.1—2020
中文标题:水泥企业安全管理导则第一部分: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安全管理
英文标题:GuidelinesforsafetymanagementincemententerprisesPart1:Safetymanagementofsilosstorageanddeliveringincementplants
国际标准分类号:91.100.10水泥、石膏、石灰、砂浆
中国标准分类号:CHN
国民经济分类:C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09月30日
起草人:陈晓光、张瑞艳、丁新淼、王克东、祝尊峰、张金栋、张卫伟、王金祥、孙显义、杨军、吴小意、刘卫英、赵敦、马国兴、霍啟春、胡淑双、戴玥、田珍、郝慧慧、李晓洁、钱月欣
起草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金隅咏宁水泥有限公司、崇左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厂筒仓(库)的基本要求、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车辆管理、散装及袋装发运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筒仓(库)储存、发运作业安全指导。
主要技术内容:水泥工厂应建立筒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排查。定期对筒壁厚度、磨损、锈蚀、沉降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钢筒仓外部应进行防腐、除锈处理,宜3年内进行一次。靠近筒仓(库)周边的场地不宜设置堆料场、不宜动土作业,必须设置堆料场和进行动土作业时,应验算对筒仓(库)结构及地基的不利影响。筒仓(库)安全疏散口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筒仓(库)人孔应布置在不影响设备安装、运行及通行的位置。筒仓(库)作业场所照度不低于75lx。存放粉状散料(生料、粉煤灰、水泥等)的筒仓(库),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GB4915的规定,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GBZ2.1的规定。筒仓(库)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关键词:中国水泥协会,T/CCAS.,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安全管理,筒仓,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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